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2021年10月7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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