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监事评价制度: 一、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二、本基金会设立监事2-3名,监事由教育局和省丹中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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