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投资风险,确保资金运作规范高效,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资金来自教育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可动用的其他捐赠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投资需建立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实行专人负责制。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部。 (一)理事会作为教育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教育基金会投资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 (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核财务管理部提出的投资方案。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提出投资建议方案,并实施批准后的投资方案。 第七条 投资运作程序 (一)银行理财运作程序 1.财务管理部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调查与研究,并提出银行理财建议方案。 2.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银行理财建议方案,修订后报请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审议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银行理财方案。 4.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理事会批准后的银行理财方案。理事会已批准的同一类型的银行理财不需要再上报理事会批准。 (二)对外股权投资运作程序 1.财务管理部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调查与研究,并提出对外股权投资建议方案。 2.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议对外股权投资建议方案,修订后报请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审议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4.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理事会批准后的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三)其他非银行理财类型的对外投资均参照对外股权投资运作程序施行。 第八条 投资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一)实施资金组合投资策略。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资金运作任务,分散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债券、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资金运作的风险。 (二)科学监控投资运作。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接近止损点时,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商定调整对策,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投资。 (三)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中止投资均要严格按照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 第九条 投资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控检查 (一)理事会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投资情况。理事会对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的投资具体方案拥有否决权。 (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审核投资合作单位的背景材料、投资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财务管理部对投资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问题,实行投资分析书面报告制度。 (四)财务管理部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教育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教育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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