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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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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考勤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71    更新时间:2022-1-2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会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的,由秘书处填写加班审批表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因私事请假1-3天以内的(含3天),由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批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秘书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从202211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办公室    责任编辑:z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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