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善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用工及合同管理,保护基金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发起人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内)。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全权代表)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劳动合同文本使用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 基金会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其他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 (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各层级人员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均为3年,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3年后的1月31日。 第八条 基金会出资培训员工或出资招收应届毕业生,按照基金会相关制度约定服务期限的,要根据服务期限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章 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约定及填写方法 第九条 岗位及工资的约定 (一)基金会通过与员工约定岗位及工资标准的方式,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按约定工资标准执行。 (二)试用期工资按双方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三)双方约定的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年终发放。 第十条 工作内容的约定 基金会通过《岗位职责》等形式约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员工工作应达到《岗位职责》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 基金会通过《考勤制度》制定员工加班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待遇,加班工资按基金会《考勤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福利 基金会为员工提供法定社会保险和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 合同增加的内容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并根据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乙方的工资。 (二)基金会认为需要另行增加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或基金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续订与终止程序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由其直接领导提出是否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 (二)经审批决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基金会秘书处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 (三)经审批决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基金会秘书处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一)员工职务调整后任期发生变化的; (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变更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基金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适应基金会工作或因其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对基金会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对基金会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会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或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辞职报告,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离职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通知相关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作及物品交接。 (三)基金会秘书处按规定核定离职人员当月的薪资、社会保险等,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离职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 (四)员工工资、补贴、保险等待遇自正式离职之日起停发,其人才档案转为个人存档。员工当月15日(含)之前离职的,社会保险于离职当月停办;员工当月15日之后离职的,社会保险于离职下月停办。 (五)员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前,须按基金会规定按时到岗工作,否则按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财务负责人与基金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且无问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员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员工辞职,基金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或员工违反30天通知期约定的,以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通知支付对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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