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登记; (三)理事会换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接受境内外大额捐款(大额捐款是指本年度累计捐赠超过本组织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上的);接受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1)捐赠资金用于学校发展建设,捐赠方对建筑物、构筑物、实验室等有命名需求的捐赠。(2)捐赠方在学校通过捐赠设立资助项目,同时要求与学校开展相关合作的50万元及以上捐赠。(3)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大额捐赠。接受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还需上报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 (七)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建设或公益慈善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本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或该项目的支出超过本组织当年总支出的20%,或该项目持续时间在5年及以上的);运用教育基金会资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事项,还需上报校党委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 (八)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九)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十)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十一)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二)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镇江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镇江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镇江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镇江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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