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行为,确保各项办事程序依法依规和基金会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公章由秘书长保管,需要使用时经理事长同意方可使用。
二、基金会法人代表章由理事长保管,需要使用时由秘书长请示理事长后方可使用。
三、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财务现金收讫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需要使用时由财务人员请示秘书长或理事长后方可使用。
四、本管理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