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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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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51    更新时间:2022-5-30


为了进一步促进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和管理工作,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自觉接受服务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要求作好报备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资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在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登记注册、接受管理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爱心人士。

第四条  志愿者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完全认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2.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陪同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3.具备参加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承认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服从志愿者服务活动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的信誉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五条  志愿者申请程序:

1.关注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2.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经基金会进行考察合格可发放聘书。聘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本会的相关工作政策。

2.参加本会提供的与公益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无自愿服务活动者,自愿取消资格。按照服务性质,根据工作岗位按日发放餐费和交通补助,具体执行由基金会确定。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服务工作突出者可获得本会嘉奖,可推选为项目志愿者负责人或督导员。

5.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受到损害时,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6.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7.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8.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遵守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3.服从安排、调配,确保承诺的服务时间。

4.遵守相关工作的保密制度。

5.因特殊原因提前退出志愿工作岗位的,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

6.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或本会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的范围

1.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助学、济困、助残、救孤、扶老、赈灾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组织本会志愿者接受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

3.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要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和退出:

1.志愿者招募工作由志愿者总部负责。

2.申请人需填写《志愿者登记表》经本会审核同意,登记成为本会志愿者。

3.志愿者因故不能继续服务工作,可自愿申请退出。

4.志愿者有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或有关纪律,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劝其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信息管理

1.本会在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要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被投诉信息、评价情况等信息。

2.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3.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4.志愿者本人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本会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一条  志愿者活动管理

1.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计量单位考核志愿者服务的基本标准。

2.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台账,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其中服务时间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3.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对优秀志愿者推荐其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4.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或志愿服务对象。

5.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6.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2110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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