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本基金会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资产;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丹阳市优秀教师、团队和优秀学生; (二)资助丹阳市引进教育人才项目; (三)资助丹阳市家庭困难学生和教师; (四)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 (五);其他符合公益活动业务范围项目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凡为本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多少,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本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捐赠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均可享受优惠免税。 第八条 全部捐赠(含实物)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每年年底列入名册存档。 第九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本基金会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金额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突出贡献奖”,可聘为本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十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具体由基金会理事会研定。 第十一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三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运作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人)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五条 每年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相关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每项资金运作都要填报《资金运作项目申报表》。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范围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九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归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丹阳市清泉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